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602民初3423号
原告:山西晋合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21114406156。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山西方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17363171828。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合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合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合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晋合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吉 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