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221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突泉县.
法定代表人:王忠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科右前旗海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
法定代表人:杨卫清,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右前旗海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万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18日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21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52691.00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通过法院专递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科右前旗海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传票,责令其收到该通知书和报告令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贵海、常青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知被执行人科右前旗海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06月16日将被执行人科右前旗海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08月13日以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名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科右前旗海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现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不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2221执4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乌云毕力格
审判员 李 宝 德
审判员 海 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 宣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