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锦兴检测试验有限公司

济宁锦兴检测试验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983民初6114号
原告济宁锦兴检测试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兴公司)与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第三人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发电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健、被告益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济宁发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济宁华能运河发电有限公司5、6号烟囱钛钢复合板的无损检测工作,根据合同的内容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合同,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5、6号烟囱超声波检测、渗透检测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X射线检测,原告主张X射线检测实际拍片1372张,被告对检测报告、有无拍摄的片子及拍摄片子的数量、地点均有异议,称未收到原告提交的X射线检测报告及检测的片子。原告代理人及证人对片子的去向陈述相互矛盾,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交付检测报告及片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拍摄了1372张片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检测费3616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益通公司委托原告完成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5、6号烟囱太钢复合板的无损检测工作。第二条检测方法:采用超声检测Ⅰ级合格,渗透检测Ⅰ级合格、X射线检测Ⅱ级合格。第三条检测费:工程检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超声波和渗透检测费共40,000元(含30张X射线检测),另射线检测费30元/张结算,检测费用根据实际工作量结算。第四条付款方式检测协议签订后,检测人员进入现场预支10,000元作为前期准备费用,钛钢复合板安装60%支付10,000元工程进度款,工程结束出具完整有效的检测报告付清全额检测费。第五条益通公司责任:益通公司焊接技术人员配合检测人员确定检测位置、编号。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前往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5、6号烟囱现场进行超声波检测、渗透检测并出具了超声波和渗透检测的检测报告。被告益通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支付10,000元、2017年6月15日支付5,000元,2018年2月14日支付15,000元,2018年11月4日支付10,000元,2019年2月4日支付5,000元,合计共支付检测费45,000元。 庭审时,原告代理人称拍摄的X射线片子交给第三人了,证人孟某称片子交给了李勇了。
驳回原告济宁锦兴检测试验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2元由原告济宁锦兴检测试验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6份,并同时预交上诉费704元(逾期不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秀荣
书记员  李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