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民初2604号
原告:南京新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河路道**生产资料中心批发市场三厅**。
法定代表人:戴双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云,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砖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砖墙村/div>
法定代表人:吴德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钱桢,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新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砖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南京新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新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新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新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