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砖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市江宁区砖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56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砖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柏树社区砖墙村。
法定代表人:XX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桢,江苏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1月24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再审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砖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宁砖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江宁砖墙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负担。理由:1、***出具涉案欠条的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乔传祥原系江宁砖墙公司名下伴山香槟园项目的项目经理,该项目已于2010年9月30日竣工。该项目竣工后,***的项目经理身份即自动终止,项目经理的权限也自动终结,而***是2011年3月2日向***出具欠条,该行为不是职务行为。2、***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与江宁砖墙公司发生合同关系。本案实际的劳务关系发生在***与***之间,江宁砖墙公司处没有***的考勤表,故***与江宁砖墙公司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江宁砖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634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江宁区伴山香槟园一号会所工程由江宁砖墙公司中标承建,***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系受江宁砖墙公司委托对伴山香槟园一号会所工程进行管理,***根据工程需要对施工材料进行采购并确认价款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本案中,***向***出具的欠条也表明***是因伴山香槟园工地而结欠***工资,故乔传祥出具涉案欠条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江宁砖墙公司认可***将伴山香槟园工程会所中两幢房屋的屋顶模板以包清工的方式转包给***进行施工,因***向***出具欠条是履行职务行为,故***要求江宁砖墙公司支付***劳务费152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江宁砖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宁砖墙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曹美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燕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