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方圆经纬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方圆经纬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济南天圆地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126民初1316号
原告:山东方圆经纬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进贞,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天圆地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槐荫区机床二厂北村4号楼2单元303号。
被告:山东建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方圆经纬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经纬公司)与被告济南天圆地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圆地方公司)、商河建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宇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方圆经纬公司申请追加建宇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圆经纬公司诉讼代理人于进贞,被告天圆地方公司诉讼代理人***、***,建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圆经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款并赔偿损失暂计13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至清偿之日止;3.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方圆经纬公司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款1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天圆地方公司和建宇公司合作开发“商河县玉皇庙镇商业综合体B地块二期工程项目”,2017年7月下旬,经友好协商,方圆经纬公司为该工程的设计人,随即方圆经纬公司组织设计团队开展设计工作。2017年9月7日,方圆经纬公司将该项目的最终规划设计文本一式四本提交给被告,并由被告上报于商河县规划局,9月25日,天圆地方公司就该项目与方圆经纬公司补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9月26日,该项目的规划审批通过。2017年10月12日完成该项目的建筑单体施工图设计、晒图、出图等全部工作,并将图纸提交给被告。2017年10月15日,方圆经纬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箱将设计资料传至商河县住建委图审站,2017年11月7日图审站电话通知图审已通过,可办理相关手续。方圆经纬公司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设计费用,均遭到拒绝。后得知,两被告公司已与山东京联工程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公司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耗费了大量人财物,并完成了全部的设计工作,被告应支付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天圆地方公司辩称,2017年9月份,商河县规划局通过项目规划,开始出图纸,我始终没有见到纸质的设计图纸,只是让我把图纸的电子版转交给商河县图审站*科长,*科长后期通知我让我告诉***去济南图审站去图审盖章,但是**恒没去,他非得让我去。***让我先支付费用,然后再给我图纸,让我去图审站盖章。后期,我回来之后,和建宇公司的****总沟通,周总说图纸不用了。我们拿出图纸,发现设计出的图纸的整体结构与我们的要求不符,之后一直没有联系。因设计不符合要求、且尚未经过图审站盖章,我方不予支付原告设计费用。
建宇公司辩称,原告设计的图纸与要求不符,不同意支付设计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方圆经纬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合同设计项目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证据2,涉案工程规划文本(电子版)、设计施工图纸一份(电子版),纸质图纸七套,其中包含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施工图、电气施工图,拟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工程量。
证据3,提交邮箱截图三份,分别原告工作人员为与商河县规划局、图审站的邮件往来,拟证明原告已将图纸提交上述单位。
证据4,提交图审意见反馈单七份,拟证明设计图纸的审查过程,济南市图审站的回复意见。
天圆地方公司、建宇公司对方圆经纬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设计图纸、规划文本方案是为我公司设计的,但是原告设计的层高不符合我们要求,总体外观改变。对证据3认可,无异议。对证据4,反馈单是证明施工图纸不合理。
天圆地方公司提交加盖建宇公司公章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拟证明天圆地方公司与建宇公司合作开发商河县玉皇庙镇商业综合体B地块二期工程,两公司共同与方圆经纬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方圆经纬公司对此无异议。建宇公司反驳称,没有与天圆地方公司共同签订合同。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方圆经纬公司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天圆地方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天圆地方公司与建宇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合作开发商河县玉皇庙镇商业综合体B地块二期工程,两公司共同委托方圆经纬公司对该工程进行设计。2017年7月份,方圆经纬公司组织设计团队开展设计工作,9月份方圆经纬公司将规划设计文本提交两公司,两公司上报于商河县规划局,9月25日方圆经纬公司与两公司补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9月26日商河县规划局规划审批通过。后来,方圆经纬公司对该项目的建筑单体的施工图进行设计,并完成晒图、出图工作。后来,方圆经纬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将将设计资料传至商河县住建委图审站,后商河图审站电话通知图审已通过,可办理相关手续,方圆经纬公司认为被告应支付设计费,被告认为未达到支付条件不予支付,双方产生争议。后来被告两公司商议不再用方圆经纬公司设计的图纸,被告两公司另找到其他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另查明,庭审中双方认可设计款系固定总价,为13万元。周允忠系建宇公司实际控制人。另查明,方圆经纬公司所设计图纸已出图。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一、建宇公司是否适格被告;二、哪一方负责去济南图审站图审;三、两被告公司是否应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关于争议焦点一,天圆地方公司提交加盖建宇公司印章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且天圆地方公司与建宇公司均认可共同开发商河县玉皇庙镇商业综合体B地块二期工程,建宇公司系适格被告。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哪一方负责去济南图审站图审的问题。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依照该规定,建设单位,即两被告公司应当负责设计图纸的报审工作,不应由设计单位负责。现两被告公司以方圆经纬公司未到济南图审站进行图审,图审未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理由不当。两被告公司应持相关文件资料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图审手续,两被告公司不积极进行图纸审查,对图纸未取得审查合格证存有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三,两被告公司是否应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补签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7.1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并超过50%工程量时按50%记取,设计工程量完成100%但未出图时按100%记取,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天圆地方公司在庭审答辩意见中陈述“我回来之后,和建宇公司的****总沟通,周总说图纸不用了”,结合两被告公司又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设计的事实,两被告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构成预期违约。方圆经纬公司已完成设计工作,并已出图,两被告公司应当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支付100%的设计费,即13万元。对于两被告公司主张图纸未审查合格的问题,本院认为,两被告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主动进行图纸报审工作,而非方圆经纬公司进行报审,两被告怠于进行报审公司致使图纸未取得审查合格书,方圆经纬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两被告公司主张设计图纸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问题,两被告公司并未向方圆经纬公司提交书面的《设计任务书》,无法证实方圆经纬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不符合设计要求,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两被告公司应向方圆经纬公司支付设计款13万元。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7.2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现方圆经纬公司主张自2018年4月30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本院认为,方圆经纬公司实际损失系资金被占用期间造成的利息损失,方圆经纬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在两被告公司不同意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本院对方圆经纬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适当调低,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较为适当。
综上,本院认为,方圆经纬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为两被告公司开发的工程进行设计工作,设计出的规划文本经规划局审批通过,为两被告公司实际利用;而设计图纸因两被告公司怠于进行报审工作,致使设计图纸未取得审查合格书,但方圆经纬公司已付出了劳动,两被告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支付设计费,两被告公司已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两被告公司应支付设计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天圆地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方圆经纬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款1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商河建宇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设计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济南天圆地方置业有限公司、商河建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贾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