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利源建设有限公司

嵊州市润普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绍兴利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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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6520号
原告:嵊州市润普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嵊州大道南1699号信源国际商业城11幢一层570号-574号。
法定代表人:苏计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钢,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利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双燕村下燕窠村262号3楼。
法定代表人:竺宇潮。
原告嵊州市润普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利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润普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计1192元,由嵊州市润普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杰
人民陪审员施良飞
人民陪审员张银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