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恒净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七序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诉终字第00033号
上诉人东莞市恒净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温塘社区砖窑工业区一横路27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昆山七序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萧林路北侧、团结河西侧。
法定代表人***。
东莞市恒净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诉以昆山七序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诉初字第0000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莞市恒净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1月9日,双方签订江西德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新厂机电安装工程的《工程合同书(A6、A9厂房空调、弱电、自控安装工程)》,议定被告需支付起诉人工程款568万元。2015年7月9日,双方签订《分包合同中间结算协议书》,就起诉人已完成的工程量约定“被告在协议书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起诉人工程款399543.12元”。但被告并未按期履行,后被告总经理及公司股东向起诉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5年9月支付起诉人上述工程款,但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人工程款399543.12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且本案涉及不动产在江西省抚州市,故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东莞市恒净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东莞市恒净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合同的标的物是动产,并不存在因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其次,双方对标的物不存在纠纷,对债权金额也不存在纠纷,本案只是因被上诉人迟延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诉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由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厂房空调、弱电、自控安装工程合同的性质存在是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的分歧,须经审理才能确定。现上诉人持《分包合同中间结算协议书》和《承诺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诉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坚
审判员顾茵
审判员*雄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