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财保795号
申请人:广东恒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温塘社区砖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
法定代表人:叶会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凤林,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诺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
法定代表人:潘某1。
申请人广东恒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省诺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55709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保证担保。经查实,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1798.5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恒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诺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7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谭国洪
审判员 李佩玲
审判员 邝小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