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恒净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昆山七序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002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恒净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37382-8。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温塘社区砖窑工业区一横路27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执行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昆山七序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21535640。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萧林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东莞市恒净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7)赣1002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昆山七序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采取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方式、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昆山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权、收益类保险等)。经分析,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传唤未果。2018年12月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9.95万元及利息,现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标的款人民币0元,未执行标的款人民币39.95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1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效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