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恒净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七序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辖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恒净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七序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东莞市恒净空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七序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恒净公司上诉称:恒净公司与七序公司之间是一般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署的《分包合同中间结算协议书》以及七序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均证明了这一点。合同标的物是空调等动产,并未构成基本建设项目,与不动产并未混同,仍然是可分割的动产,分割后也不会造成不动产损坏以及不动产价值的贬损,故不存在因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双方对标的物以及债权金额也不存在纠纷。因此本案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七序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恒净公司的施工范围为“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金柅大道198号孵化器创业园A6幢一层、A9幢一层厂房空调、弱电、自控安装工程”,其中“弱电系统包含综合布线、门禁管制、周界报警、视频监视、IT机房系统含软件,空调及通风系统包括舒适空调、一般车间通风、一般空间排气、无尘室”。从施工内容来看所涉项目需要相应施工资质,且施工完成后添附于不动产之上,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因此涉案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