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浏阳大道平鼎景都小区2栋2单元807室。
法定代表人:彭煜,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寿县洋淘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洋淘湖镇。
法定代表人:龚昊。
上诉人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兴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寿县洋淘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洋淘湖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民初318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京兴美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京兴美公司于2003年3月18日注册成立,其注册地是浏阳市集里街道浏阳大道平鼎景都小区2栋2单元807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无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亦或是合同履行地,依据被上诉人***诉求,上诉人系履行义务一方,均在上诉人的住所地,即集里街道浏阳大道平鼎景都小区2栋2单元807室。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民初318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洋淘湖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京兴美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京兴美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京兴美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祖军
审判员聂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砾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