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金花、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5682号
原告:黄金花,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被告: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浏阳大道平鼎景都小区2栋2单元807室。
法定代表人:彭煜。
第三人:黄泽波,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
原告黄金花与被告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受理后于2022年6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依职权追加黄泽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黄金花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金花撤回对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余  园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邓  圣  亚
书 记 员 邓圣亚(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