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闻品建材有限公司、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3151号
原告:湖南闻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浏阳市淮川街道北正社区圭斋西路烈园巷8号(附7)301号。
法定代表人:胡观平。
被告: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浏阳市集里街道浏阳大道平鼎景都小区2栋2单元807室。
法定代表人:彭煜。
原告湖南闻品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湖南闻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闻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闻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湖南闻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仲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汤  雅  丽
书 记 员 汤雅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