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600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浏阳大道平鼎景都小区2栋2单元807室。
法定代表人:彭煜。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因没有缴纳社保导致合同解除的赔偿金7500元;2、支付一个月的工资6000元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入职被告,从事法务。2021年5月14日,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保和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争议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劳动仲裁程序,本院在与其电话联系中亦告知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处理;而且其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元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处理,故其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 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