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81民初544号
原告:浏阳复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金口村长坪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浏阳复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浏阳大道***都小区2栋2**807室。
法定代表人:彭煜。
原告浏阳复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浏阳复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复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复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68元,减半收取5684元,由浏阳复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仲 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汤 雅 丽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