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11民初126号
申请人:湖南辰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杉仙岭社区7栋45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浏阳大道***都小区2栋2**807室。
法定代表人:彭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北塔区观音庵一巷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湖南辰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辰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位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293331.68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冻结、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293331.68元的其他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能查询的支付宝、微信存款、房产、车辆)。申请人湖南辰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1293331.6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辰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共计1293331.68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采取保全措施开始之日计算),或者查封、冻结、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293331.68元的支付宝及微信存款、股权、房产、车辆(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辰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夏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