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2民初1013号
原告:九江新越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丰林镇府前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MA35XF518G。
法定代表人:吴水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敦,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与泰然六路交汇处红松大厦A区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51810U。
法定代表人:苏进展。
原告九江新越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九江新越沥青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新越沥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新越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2.5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12.5元,由原告九江新越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奇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俞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