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3民初96号
原告:福建园景城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泥金社122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2847888。
法定代表人:郭建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香云,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许华,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与泰然六路交汇处红松大厦A区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51810U。
法定代表人:苏进展,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园景城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园景城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园景城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园景城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6元,减半收取计4933元,由福建园景城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军福
人民陪审员 肖维静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练文清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