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鑫捷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1295号
原告:贵州鑫捷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KKC267。
法定代表人:黄玉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淦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51810U。
法定代表人:苏进展。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鑫捷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靖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