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鑫捷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51295号
原告:贵州鑫捷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KKC267。
法定代表人:黄玉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淦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51810U。
法定代表人:苏进展。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鑫捷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陈靖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