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巴蜀天福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执199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红松大厦**5C。

法定代表人:苏进展,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巴蜀天福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龙池镇虹口社区****。

法定代表人:任雪梅,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巴蜀天福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依据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成仲案字第26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558,163.28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7,982.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02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勇

审判员 刘忠明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