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艺恒辉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0648号
原告:青岛艺恒辉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袁有峰,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萍萍,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红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岚。
被告: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苏进展。
原告青岛艺恒辉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青岛艺恒辉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艺恒辉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艺恒辉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青岛艺恒辉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车绍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丁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