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220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与泰然六路交汇处红松大厦**5C。
法定代表人:苏进展,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章商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金1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2020年7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民政、有价证劵、保险、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1月14日,本院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亦未查询到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0月22日本院到济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1月1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要求悬赏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叶山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