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播州区应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4民初51745号 原告遵义播州区应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正源金港城12#13#12-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MELN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与泰然六路交汇处红松大厦A区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51810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遵义播州区应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播州区应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745.71元,剩余1508.81元本院将予退回)、保全费12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