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龙海市港尾旭丰建材经营部、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4民初32873号之一 原告:龙海市港尾旭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古城村乌石尾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77J77B。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日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深业泰然红松大厦A区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9904Y。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九路与泰然六路交汇处红松大厦A区5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51810U。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龙海市港尾旭丰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港尾旭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的1252.66元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1083.82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