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3740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3************813。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锋云,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源,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华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1。
被告:珠海市金湾区小林实验小学,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负责人:杨清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末非,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月凤,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格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小林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德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房 晓
书 记 员 余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