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4960号
原告:中山市丰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沾涌大庙街9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XU56XC。
法定代表人:潘广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创新三路60号厂房6楼60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WEYN90。
法定代表人:廖建潮。
原告中山市丰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格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丰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丰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丰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中山市丰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应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琛
谢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