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464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筑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2899号(******)31栋602房。
法定代表人:罗对,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横琴利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939。
法定代表人:***,股东。
被告:广东华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高新区创新三路60号厂房6楼601A室。
法定代表人:***,股东。
被告: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珠海市高新区软件园路1号南方软件园A3栋二层1**。
法定代表人:沈洋。
原告珠海市筑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横琴利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格建设有限公司及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筑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6元,由原告珠海市筑筑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 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