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1110号
申请人:***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君泰中央公园1-3-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L00KC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朋,山西华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道梅江公馆5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699570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20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岳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