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图***市兴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02财保16号 申请人:图***市兴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锦绣东街6号绿城花园步行街1-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地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道梅江公馆5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图***市兴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第三师图***市永安湖生态旅游园区中国中冶二十二局办公室旁价值550000元的钢构材料95根。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图***市兴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东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第三师图***市永安湖生态旅游园区中国中冶二十二局办公室旁价值550000元的钢构材料95根。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图***市兴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7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图***市兴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