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民初385号
申请人:衡阳凯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藕塘村石子塘村民组1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远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系申请人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鼓区角山坪街。
法定代表人:王程,执行董事。
在本院审理申请人衡阳凯滨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衡阳凯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一张,愿意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衡阳凯滨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衡阳凯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小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