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万全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海垅村清水塘组218号。
申请执行人:万全册,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海垅村清水塘组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海垅村皂壳组710号。
被执行人: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角山坪街。
法定代表人:王程,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万全册、***与被执行人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万全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421执10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北军
审判员  周小平
审判员  王新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韶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