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4民初505号
原告:***,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告: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角山坪街。
法定代表人:王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并于同年3月2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校对责任人:**宜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