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兴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兴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货款63427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兴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江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但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26执10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