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2民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芜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芜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