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2008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金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大桥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呈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盘龙大街21号2幢。
法定代表人:苏莹,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工程款3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0元、鉴定费40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车辆、公司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