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蒲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蒲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梁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民特8号
申请人:湖北蒲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应城市经济开发区长荆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应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轩,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生,住湖北省应城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梁松,男,199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住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湖北蒲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申请人湖北蒲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以服从墨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墨劳人仲案字〔2020〕第005号仲裁(终局)裁决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湖北蒲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关于被申请人梁松在答辩状中提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梁松如不服裁决,应在收到墨劳人仲案字〔2020〕第005号仲裁(终局)裁决书后十五天内向墨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蒲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湖北蒲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曾 山
审判员 叶枝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