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蒲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凌发成与李高升、黎维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2民初554号
原告:凌发成,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梅,回归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高升,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开县。
被告:黎维平,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开州区。
被告:湖北蒲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经济开发区长荆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D9816826674347。
法定代表人:李应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刚谊,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湖北蒲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墨临高速TJ3标一分部办公室主任,初中文化,住应城市。
原告凌发成与被告李高升、黎维平、湖北蒲阳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凌发成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发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凌发成负担。
审 判 长  沈德明
审 判 员  周玉芳
人民陪审员  马正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