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5536号
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供电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剑南路西段**。
负责人:姚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刚,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旭航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创业大道**树高卡地亚******
法定代表人:潘怡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禾,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玥,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迎宾大道中路iv>
法定代表人:江龙。
上述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供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绵阳供电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志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