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38号
申请人: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渡河路9号万达科创园506-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481450X7。
法定代表人:易延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波,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吕梅,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人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吕梅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373号之一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1月20和21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吕梅在中国工商银行眉山市分行仁寿县支行的存款账户200万元,实际冻结0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仁寿文林支行的存款账户200万元,实际冻结0元;已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仁寿文林支行的存款账户200万元,实际冻结0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仁寿支行的的存款账户200万元,实际冻结0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373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