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804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泉,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滔,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481450X7,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渡河路9号万达科创园506-508。
法定代表人:易延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刚,四川颂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德林,男,1979年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德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收取受理费362.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彭 军
人民陪审员 兰 波
人民陪审员 段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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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吴丽华
书 记 员 曾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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