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江县第二中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22民初47号
原告: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渡河路9号万达科创园506-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060069481450X7。
法定代表人:易延洪,系原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华东,男,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住通江县,系原告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述文,巴中市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江县第二中学,住所南江县集州街道城北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2452425739C。
法定代表人:张强,系被告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万福,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系被告中学办公室主任。
被告:南江县实验中学,住所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滨河路段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20560565644。
法定代表人:蒋治人,系被告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男,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璟丰源公司)诉被告南江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南江县第二中学申请追加南江县实验中学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南江县实验中学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华东、杨述文,被告南江县第二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万福,被告南江县实验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璟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56015.00元及资金利息,后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94184.7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9日起以1194184.77元为基数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9000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4407.00元(以工程总价数7036726.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6%的两倍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9月19日原告通过中标取得承建被告公山中学1号学生宿舍楼工程,2016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建设工作,截止2020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842542.00元,该项目工程竣工后被告已投入使用3年之久。2019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对该项目工程办理了竣工结算之后,被告欠工程款1356015.00元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经原告数次催收,被告仍今推明缓拖欠至今。综上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南江县第二中学辩称:2020年南江县人民政府为满足外来经商者和务工人员子女及周边住户居民子女就近免费接受优质义务教育需求,整合教育资源,打造教育品牌,经南江县人民政府第十八届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将南江县公山中学(原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高中部)并入南江县实验中学;原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城北路老校舍、三完小及城北幼儿园校舍整合,组建成现在的南江县第二中学,与原告所指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是两个单位;《中共南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学校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南编发(2020)18号]明确将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高中部(南江县公山中学)并入到实验中学;南江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关于《南江县实验中学、南江县第二中学、南江镇第三小学校点合并财务移交工作方案》[南教科体函(2020)5号]明确指出原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截止2020年1月15日前的财务(含债权、债务)全部移交给南江县实验中学,原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除城北路老校舍划归新二中)资产、学生和师资并入南江县实验中学。综上所述,南江县第二中学不是原告所诉讼的事项中的工程实施主体,南江县第二中学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请求驳回原告对南江县第二中学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江县实验中学辩称:被告只应当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818078.87元;鉴定结论所作出的推断性结论和选择性结论是无工程量签证和设计变更,故不能纳入应付工程款的范围,所以原告诉请将确定性结论加上推断性结论和选择性结论金额作为应付工程款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以鉴定结论所确认的确定性鉴定意见金额作为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的总额;原告所诉请应当支付违约金和资金利息不成立,因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延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没有约定未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同时本案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达到5842542.00元,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款的标准,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比例,但是招标文件上有约定是按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在鉴定结论未出具前,被告按照合同所约定金额支付工程款的比例已经达到92%,所以本案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也不存在应向原告支付任何的违约金和资金利息。
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综合分析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4月28日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3月3日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更名为南江县第二中学。2016年9月29日,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向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你方于2016年9月7日所递交的南江县公山高级中学学生宿舍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6346516.00元,工期180日历天,项目经理谢俊,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7日内到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与承包人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16年10月8日,发包人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与承包人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公山中学1号学生宿舍;工程地点:红塔新区南江县公山中学校内;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南发改审批[2014]248号;工程内容:公山中学1号学生宿舍施工图及财评清单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及相关附属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公山中学1号学生宿舍施工图及财评清单所包含的全施工内容及相关附属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0月1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4月11日;签约合同价为6346516.00元;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0.1条约定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②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③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④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⑤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4.1条约定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4.2条约定,竣工结算审核,①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清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并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4.4条最终结算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条变更估价原则约定,若遇工程量增减,经双方代表、监理单位、共同签字后,有同类单价的执行同类单价,无同类单价的执行类似单价,无同类和类似单价的由承包人另行按清单计价,原则上自行组价,竣工一并送审计部门作为调整依据。14.2条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条约定最终结清,①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②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6.1条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2017年3月25日,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与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单价的,无论工程量子力发生多大变化,均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以已标价工程量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为基础并调整与类似项目特征描述不相同的部分的定额子目价格确定新的综合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现行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确定新的综合单价。确定新的综合单价时材料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的材料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价格确定,在计算综合单价时该部分材料价格不再下浮;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材料但施工期间南江信息价中有的材料按信息价中载明的材料价格计算;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民业主、监理、施工三方据实核实,在计算综合单价时该部分材料价格不再下浮。4.因分部分项工程或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引起总价措施项目变化的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工程所引起总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总价措施项目随工程量变化按报价系数相应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新增分部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工程所引起总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定额(2015)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计算总价措施项目。案涉施工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图发生设计修改,在原施工图上发生增加工程量。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及合同约定完成施工。2018年1月19日《工程最终延期报审表》载明:“工程名称,公山中学1号学生宿舍,根据施工合同13.1条(专用条款)的约定,由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施工期间雨水比较多、消防施工规范改变,重新出设计变更施工图、以及工程量增加等原因,我方申请工程最终延期148天,请予批准。四川省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印章。监理单位四川泰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审核意见,同意最终延长工期148天。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审批意见:该工程于2017年9月学生住进1号宿舍,实际施工时间未超出合同范围。”庭审核实,案涉工程于2017年9月1日交付使用,2018年1月19日工程竣工验收。截止2021年1月21日止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工程款5842542.00元。
2019年7月6日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与四川宏弋建设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双方核定案涉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为7198557.00元。《南江县教科体系统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征求意见表》载明:“工程造价审核情况:合同工程造价6346516.00元,送审工程造价7355530.00元,审核工程造价6932231.00元,工程造价审减(增)423299.00元。征求意见告知事项:1.本征求意见表一式六份,由委托审核中介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单位负责送施工单位、监理、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2.被征求意见单位在签署意见时必须明确‘同意’或‘不同意’,如需说明可另附书面材料;3.征求意见时限:建设单位签收时间为征求意见起始时间。自建设单位签收之日起,各被征求意见单位十日内将本表签字盖章并由建设单位送达中介机构,否则视为被征求意见对象无异议;4.征求意见表所涉及单位必须加盖单位公章,相关人员必须签字盖章,监理意见必须由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盖执业资格章;5.本表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委托审核中介机构作为审定工程造价依据。委托审核中介机构江苏正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施工单位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四川泰兴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19年11月18日加盖单位印章,但在意见栏内均未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符实签署同意复核意见。南江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于2020年1月7日加盖印章并签署意见同意复核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案涉工程总价款发生争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四川正则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1年9月10日该公司作出川正则价鉴(2021)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意见:①确定性鉴定意见为6660620.87元,②推断性鉴定意见为28622.82元,选择性鉴定意见为347483.08元;形成如下金额:确定性金额+推断性金额=6689243.69元,确定性金额+选择性金额=7008103.95元,确定性金额+推断性金额+选择性金额=7036726.77元。该鉴定意见对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鉴定分析说明如下:“1.回填土来源:合同清单项目特征未对回填土来源作相关描述,实际开挖为石方,根据施工规范及施工图设计要求,开挖的石方不能作为本工程基础回填用料;实际施工必须回填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但缺少相关签证资料,材料认价单中有“外购土”单价,故列为推断性鉴定意见。卫生间降板区域回填:施工图注明于卫生间部位,结构标高与建筑完成面标高相差300mm,饰面层总厚度为30mm,结构层与饰面层底标高相差的270mm空间,设计图纸中无填筑做法,合同清单也无对应清单项目;根据常识,该部位须回填。本次鉴定按常规建筑构造做法——炉渣回填计取,列为推断性意见。因缺少签证收方资料,回填土采用认价单价格,工程量按施工图计算,推断性鉴定金额为14197.04元,卫生间炉渣回填,综合单价为按定额规则重新组价,材料价格按投标价,工程量按施工图计算,推断性鉴定金额为14425.78元,合计推断性鉴定金额为28622.82元。2.竣工图纸与招标图纸(施工图纸)之间存在差异,因缺少设计变更或签证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于设计变更程序的相关要求,故列为选择性鉴定意见,选择性金额即竣工图与施工图金额的差异金额为347483.08元。”四川正则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收取鉴定费90000.00元。
另查明:2020年2月12日,南江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发出南教科体函,[2020]5号南江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关于印发《南江县实验中学、南江县第二中学、南江镇第三小学点合并财务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原南江县第二中学财务(含债权、债务)移交给新组建的南江县实验中学,原南江县第二中学(公山校区)资产划转给新组建的南江县实验中学。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案涉工程通过招标程序,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更名为南江县第二中学,政府改制将南江县第二中学的债权、债务移交给南江县实验中学,公山校区资产划转给南江县实验中学,且庭审中南江县实验中学明确表示案涉工程债务应由其清偿,因而本院确认,原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应付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即四川璟丰源公司的案涉工程债务应由南江县实验中学负责清偿。
关于案涉工程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被告还应付原告多少工程款的问题。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改变合同约定内容而履行,且另一方同意并接受,这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改变了合同原约定的内容。属新的含义,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以实际履行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而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案涉工程于2017年9月1日交付被告使用。2018年1月19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上载明:经综合验收和检查,该工程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总体质量评定合格,建设单位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施工单位四川省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成都华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均加盖公司印章,相关人员签名,予以确认。即案涉工程己经验收合格,且己交付被告使用。鉴定意见分析说明,竣工图纸与招标图纸(施工图纸)之间有差异,也即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己按照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进行施工,对竣工后的全部工程,被告己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工程合格,且己交付其使用。即说明该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原合同的履行发生了变更,双方实际履行了新的合同,新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而本案工程款应以实际履行完工的工程即最终竣工图作为结算依据。本院结合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与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6日作出的竣工结算,总价为7198557.00元,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7日审核中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南江县教科体系统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征求意见表》载明的送审工程造价7355530.00元、审核工程造价6932231.00元及四川正则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川正则鉴(2021)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其作出的推断性意见鉴定28622.82元、选择性意见鉴定347483.08元、确定性意见鉴定6660620.87元的分析说明,本院综合评判认为被告应按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其计付工程价款,即本案案涉工程总价款应为鉴定性意见的确定性金额6660620.87元+推断性金额28622.82元+选择性金额347483.08元=7036726.77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5842542.00元,因而,本院确认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为7036726.77元-5842542.00元=1194184.77元。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利息从2019年1月19日起以1194184.77元为基数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及违约金844407.00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结合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4.2条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专用条款14.2条约定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而且本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分别于2021年9月15日、9月16日向被告与原告送达,双方对鉴定意见书均未提出异议,被告未及时付款,是因该案在诉讼中,因而本院认为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虽然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江县第二中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支付无约定,但依据合同通用条款14.2条的约定、专用条款14.2条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九民会议纪要》精神及本案实际,本院认为,本案工程款被告应于2021年9月29日之前向原告支付,逾期则以欠付工程款1194184.7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关于本案鉴定费90000.00元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本案案涉工程于2017年9月1日交付被告使用,2018年1月19日经被告组织相关部门予以验收,验收合格。被告应及时结算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由于被告怠于履行相关义务而酿成纠纷,本院认为本案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南江县实验中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94184.77元,并自2021年9月30日起以1194184.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
二、限被告南江县实验中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鉴定费9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璟丰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04.00元,由被告南江县实验中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涛
人民陪审员  文仕忠
人民陪审员  佘孝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林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