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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中江县南华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23民初254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杨柳湾安置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东,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中江县南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聪敏与被告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中江县南华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廖勇诉被告四川宏弋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中江县南华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8)川0623民初2541号】,均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故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川0623民初2541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曾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