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04民初366号
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迎春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筒车巷29号8栋2单元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海城海鸣矿业LNG应急调峰气化站及高中压调压站工程施工资料及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以121.9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公布的三至五年期贷款年利率4.75%、从2017年7月8日计算至2020年4月7日为15.93万元,从2020年4月8日计算至被告提交工程施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损失按前述标准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原告将其承包的海城海鸣矿业LNG应急调峰气化站及高中压调压站工程项目中的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合同总价127.65万元,合同总工期30日历天(以合同中的订立之日起计算),原告分六期向被告付款。合同还约定,被告负责本项目特种设备的安装开工告知,特检项目的申请检查、特检安装报告的取得与费用承担,向原告提供一式四份竣工验收报告。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原告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了金额76.06万元,占工程总价款59.58%。因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特检安装报告、一式四份竣工验收报告,所以原告未支付后期款项。后在被告多次要求下,原告又于2019年10月15日支付工程款257950元,合计付款1018550元,占合同总价款79.79%。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工期延误。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提交施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无法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项,业主方现仍有121.96万元工程款未付给原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被告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的LNG安装施工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原告将海城海鸣矿业LNG应急调峰气化站及高中压调压站工程安装、材料供货、调试运行、竣工交付等项目内容委托被告负责,是对站内所有设备、工艺管道及其所有附属设施、仪控系统的安装施工总承包,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在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虽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本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