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11民初5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锦里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筒车巷29号8栋2单元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副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川0311民初5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001807元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华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001807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兰
书记员符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