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381民初77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院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未能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付玉
书记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