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辽0381民初1065号
原告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澳瑞公司)诉被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宏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澳瑞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新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门宏图公司委托代理人贺锋第一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门宏图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承富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将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理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现未全部支付显系违约。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257950元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5795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立一节,因被告方于2018年11月20日向原告发出的回函,回函中明确了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并列明了还款明细,且被告于2019年10月15日支付原告工程款257950元,由此可见,被告的上述行为表明其系同意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的,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解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一节,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5.3所有合同约定机械竣工内容完成并试压完成后,经监理或业主、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进度款),即人民币255300元;5.4调试合格后,经监理或业主、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竣工验收报告、提交竣工资料后,同时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甲方支付金额达到60%后乙方即须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进度款),即人民币25530元;5.5正常运行满1个月或调试合格后3个月,支付10%,即人民币:127650元;5.6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若无施工质量问题,质保期(1年)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127650元。但根据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原告应从第5.3条起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应的义务,但原告并未出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完全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利息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回函中确定了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并作出了相应的还款计划,表明被告于出具回函之日即确定了欠付工程款数额,即表明被告应从2018年11月21日(出具回函第二日)起支付原告工程款,因被告未能支付原告工程款,故被告应从2018年11月21日起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又因被告于2019年10月15日支付原告工程款257950元,故被告应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159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以5159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以25795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9日,四川澳瑞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更名为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7日,原告四川澳瑞公司(乙方)与被告荆门宏图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负责海城海鸣矿业LNG应急调峰气化站及高中压调压站工程安装、材料供货、调试运行、竣工交付等项目内容。工程名称:海城海鸣矿业LNG应急调峰气化站及高中压调压站工程安装。合作形式:站内所有设备、工艺管道及其所有附属设施、仪控系统的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乙方应于双方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人员、机具、供应材料进场,总工期为30日历天(以合同中的订立之日算起)达到项目现场设备、设施具备竣工投入运行条件(通气点火条件)。合同价款:本工程按照本合同各项要求实行总价包干。本合同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贰拾柒万陆仟五百元整,小写:1276500元。付款方式:5.1人员及机具进场后,经甲方现场项目经理确认后办理相关付款手续,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即人民币:255300元;5.2管道等主要安装材料全部进场后,经甲方现场项目经理确认后办理相关付款手续。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进度款),即人民币:255300元;5.3所有合同约定机械竣工内容完成并试压完成后,经监理或业主、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进度款),即人民币255300元;5.4调试合格后,经监理或业主、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竣工验收报告、提交竣工资料后,同时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甲方支付金额达到60%后乙方即须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进度款),即人民币25530元;5.5正常运行满1个月或调试合格后3个月,支付10%,即人民币:127650元;5.6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若无施工质量问题,质保期(1年)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1276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现工程已施工结束。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2017年10月19日,被告荆门宏图公司与江西中燃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一份,验收评价为:已完成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工程合格,同意验收。2018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款函一份,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88250元(不含质保金127650元)。2018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公司出具回函,对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515900元予以认可,并作出相应的付款计划表。后被告于2019年10月15日支付原告工程款257950元。现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018550元(起诉前支付760600元+2019年10月15日支付25795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57950元未付。 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准予变更登记申请书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一份、发票及发票签收单一组、成都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凭证一组、函件一份、催款函一份、律师函及快递凭证各一份、工程联络单一份;被告荆门宏图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工程承包合同、函件一份、回函一份(原告)、回函一份(被告)。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一、被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795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159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以5159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5795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6元,由被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5169元,由原告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迪 人民陪审员 彭 雪 人民陪审员 马祎晗
书 记 员 吴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