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17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6810143797,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海西村三组7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84133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镇竹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存,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5788238U,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595号1栋31层3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46266981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川东居委会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诉**、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澳瑞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苏0982民初17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财产。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道远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