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3644号
原告:沭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180384XX,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官墩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渭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兴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宿迁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PBGER5X,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悦来镇悦来居委会街北组文化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徐法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高维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