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沭阳盛炜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兴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3644号

原告:沭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180384XX,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官墩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渭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兴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宿迁辉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PBGER5X,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悦来镇悦来居委会街北组文化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徐法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高维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