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64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孟,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江苏兴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悦来镇悦来居委会街**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徐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兴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扬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璐
书记员 舒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