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兴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64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孟,江苏天帆(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江苏省宿迁市人,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江苏兴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悦来镇悦来居委会街**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徐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敬柱,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兴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扬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璐

书记员  舒星星